首席执行官
英國友誠壽險的首席执行官Trevor Matthews
企業所有權人是股東,擁有過半數股權或過半數股東會投票權者實際上控制了企業。股東選出董事組成董事會監管負責執行的企業專業經理人及眾員工,「董」字為監督匡正之意,董事會之首為董事長(董事會主席)。股東會通常每年僅召開一兩次,沒舉行股東會時,企業日常最高決策權在董事會;未召開董事會時,則授權董事長或常務董事會決策執行。
而執行長頭銜普及起來是1960年代美国的公司治理改革创新时的产物,近代企業裏高層執行主管分工細名稱眾多,有總裁、社長(日韓企業)、總經理、首席财务官、首席运营官、首席信息官、管理總監(大型企業集團的子公司領導人)等等,故又設立首席執行主管一職,代表眾執行主管之首,位階僅次於董事長,總經理為其下屬,因此通常不设立“副执行長”。中國近代較熟悉的公司總經理職位其實是企業集團的大型部門、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最高執行人員,並非大型公司領導人。在此之前,美国公司的最高執行负责人是總裁,而總裁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。
公司总裁往往由營運長兼任。當公司企業發展到一個階段時,單一最高經理人已不足滿足公司企業管理需求,因此會有分權或在設一個與執行長同等的職位,例如:總裁。美国公司的副总裁往往是一大批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头衔(而不是专设的职位),自高到低细分为「資深/高級执行副总裁」、「執行副總裁」、「資深/高级副总裁」、副总裁。
不少企業的董事長也兼首席执行官或總裁出現監察、决策與執行功能混合,这特别出现在公司第一代创始人身上。德國法律設有多位監察人組成監事會監督董事會。美國董事會不設監察人,但設有外部董事,由不在同一公司任職、平時與公司較無關聯的社會賢達擔任。